于城镇2023-7号地块
盐征告(2024〕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已于2024年2月6日批准项目用地。具体批文: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4)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于城镇2023-7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于城镇三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310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10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 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县城区2023-7号地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已于2024年2月6日批准项目用地。具体批文: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4)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县城区2023-7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137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137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秦联路南侧联翔路东侧地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已于2024年2月6日批准项目用地。具体批文: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4)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秦联路南侧联翔路东侧地块一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71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371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已于2024年2月6日批准项目用地。具体批文: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4〕]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沈荡镇五圣股份经济合作社、海盐县沈荡镇庄星股份经济合作社、海盐县沈荡镇白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8.381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7.7887公顷,建设用地0.59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海盐县沈荡镇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沈政〔2021〕97号)、《沈荡镇征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沈政〔2018〕15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项目
盐征告〔2024〕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已于2024年2月6日批准项目用地。具体批文: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4)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项目,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于城镇八字股份经济合作社、海盐县于城镇江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7.255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5.4383公顷,建设用地0.7991公顷,林地1.018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于城镇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于政〔2019〕147号)、《海盐县于城镇"小县大城"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于政〔2021〕12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迁建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已于2024年2月6日批准项目用地。具体批文: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4)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项目,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股份经济合作社、海盐县武原街道红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4.948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2.3874公顷,建设用地2.2061公顷,林地0.354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武原街道农房拆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武街〔2021〕1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公寓房、公寓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还有!
澉浦镇2023-1号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澉浦镇2023-1号地块等4个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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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提请公告澉浦镇2023-1号地块等4个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盐自然资规征〔2024〕7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同意就你局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盐征补案〔2023〕190、191、187、192号)予以公告,请按要求尽快落实。 特此批复。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